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市政府印发了修订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共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参保筹资、医保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将我市现行的参保缴费、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个人账户、退休续缴等内容梳理整合到《办法》中,同步废止7份相关文件。
主要调整内容:整合参保人群范围以及完善参保政策,提高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政策,提高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水平,渐进式延长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放宽转诊条件,提高转诊待遇。
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个人账户划入、支付范围、管理和资金处理等内容沿用《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规定。新增的转移接续补缴和切换医保关系补缴及其待遇支付、职工医保退休续缴方式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服务管理中相关就医和结算内容沿用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待遇、家庭病床、生育保险、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已另文规定,不在《办法》中明确,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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